我国某出口公司于6月1日以电报形式对美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对方于9日以电报发出接受通知,由于电讯部门的延误,出口公司于11日才收到美商的接受通知,此时()
A.除非我方及时提出异议,否则,该逾期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B.不管我方是否及时提出异议,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
C.只有我方及时表示接受,该通知才有效,否则,合同不成立
D.由电讯部门承担责任
A.除非我方及时提出异议,否则,该逾期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B.不管我方是否及时提出异议,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
C.只有我方及时表示接受,该通知才有效,否则,合同不成立
D.由电讯部门承担责任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A.除非发盘人及时提出异议,该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效力,合同成立
B.该逾期接受丧失接受效力,合同未成立
C.只有发盘人毫不延迟地表示接受,该逾期接受才具有接受效力,否则合同未成立
D.由电讯部门承担责任
第4题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美商成交,双方规定30%货款以T/T电汇方式汇款,余下的70%货款以D/P托收结算。请图示电汇支付方式的基本流程。
第5题
A.5月25日
B.5月31日
C.6月1日
D.6月2日
第6题
A.除非发盘人及时提出异议,该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效力,合同成立
B.该逾期接受丧失接受效力,合同未成立
C.只有发盘人毫不延迟地表示接受,该逾期接受才具有接受效力,否则,合同未成立
D.由电讯部门承担责任
第7题
2009年3月20日,某外国公司(卖方)(香港)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买方)签订一项货物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为6月10日,付款方式原为信用证,之后卖方擅自变更为托收形式付款。买方于6月8日收到装船电报通知,注明货物已于6月7日载往中国大连港,并注明合约号和信用证号。6月14日买方接到提货通知和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6月7日。后经买方查实,提单上列出的货轮实际上曾于6月5日进大连港,10日出港,日期与提单上的日期明显不符。为此,买方以外方违约为由拒绝提货并绝付款,同时提出合同作废。外方(卖方)不服,双方协调无效,外方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那么,中方以卖方违约为由提出的要求受法律保护吗?如果中方以上述理由提出的要求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应以什么事实为由才能使其合法权益获得保障?
第8题
第9题
案例 托收单据丢失责任划分案
案情
山东A公司于×年4月11日出口欧盟B国果仁36吨,金额32100美元,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A公司于4月17日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单至我国Z银行,Z银行于4月19日通过DHL邮寄到B国W银行托收。5月18日,A公司业务员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小李急忙联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号码,并传真了邮寄单留底联。小李立即发送传真给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联系W银行。第二天客户回复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A公司领导十分着急,小李质疑托收行没有尽到责任,托收行业务主管不同意A公司的观点.双方言辞激烈。压力之下,托收行于5月20日和5月25日两次发送加急电报。W银行于5月29日回电报声称“我行查无此单”。但是,W银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经签收的底联,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和W银行印章。A公司传真给了客户并请转交代收行。然而,W银行不再回复。外商却于6月2日告诉小李,B国市场行情下跌,必须立即补办提单等单据,尽快提货,否则还会增加各种占港费等,后果将很严重。重压之下,A公司于6月4日电汇400元相关机构挂失FORMA证书,同时派人到商检局开始补办植物检疫证等多种证书。困难的是补提单,船公司要求A公司存大额保证金到指定账户(大约是出口发票额的2倍),存期12个月,然后才能签发新的提单。6月9日代收行突然发送电报称“丢失单据已经找到,将正常托收”。此刻,无论A公司还是托收行都长出了一口气,这的确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不幸中的万幸。然而,这个事件让A公司乱成一团,花费和损失已经超过本次出口预期利润。
第10题
A.2020年4月申报先退税后核销出口收入6000万美元
B.2020年4月申报先退税后核销出口收入7200万美元
C.2020年6月申报先退税后核销出口收入4000万美元
D.2020年6月申报先退税后核销出口收入4800万美元
E.2020年8月12日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