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A、B两厂商生产同一种商品,厂商A获得由厂商B提供的外部经济(),厂商B则经受由厂商A产生的外部不经济()。他
假设A、B两厂商生产同一种商品,厂商A获得由厂商B提供的外部经济(),厂商B则经受由厂商A产生的外部不经济()。他们的成本函数分别为
CA=0.1+5qA-0.1B,CB=0.2+7qB+0.025
又假设该商品的市场既定竞争性价格P=15。
(1)若两厂商各自为了使其利润极大化,按私人MC=P的原则来决定产量,则他们的产量、利润分别为多少?
(2)为了达到社会帕累托最适度状态,则应按照什么原则来决定他们各自的产量,此时他们的产量、利润又为多少?与(a)比有什么变化?
(3)由于一般厂商总是按私人MC=P的原则来决定其产量,因此若政府希望通过征税与补贴措施来达到帕累托最适度状态,则政府应征收(给予)多少单位税(补贴)?若政府希望同时又不改变厂商在征收单位产品税和给予单位产品补贴前由私人MC=P决定的他们各自的利润水平,那么,政府对厂商应征收(给予)多少总额税(补贴)?此时政府有净税收收益吗?若有,则社会纯余利(social divident,即政府净税收收益)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