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5年,甲公司取得某项目土地、建设等批准文件后开始施工建设,后因资金不足,与乙公司商谈联合开发,双方于2005年12月3日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协议约定:由乙公司投资1个亿进行联合开发,房屋建成后产权归乙公司所有,甲公司分得销售利润的50%。至2008年8月该项目完工,甲乙公司也没有办理项目转让手续,乙公司向登记机构申请将房屋登记在本公司名下,并提供了甲公司的施工建设报建手续及上述联合开发协议。房屋登记机构核准了登记,将房屋登记在乙公司名下。甲公司发现后,向登记机构提交了双方于2007年2月5日签订的联合开发补充协议,申请更正登记要求撤销给乙公司颁发的权证,该补充协议约定:房屋建成后,甲分得40%的房屋,乙分得60%的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后,向乙公司去函要求15日内办理更正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机构将直接予以更正。乙公司回函认为登记机构无权更正,登记机构经慎重考虑没有更正,告知甲公司申请异议登记。甲公司申请了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期间乙公司将该项目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撤销乙公司权证及抵押登记。下列关于申请初始登记说法正确的有()。
A.应由甲公司申请初始登记
B.应由乙公司申请初始登记
C.应由甲公司、乙公司共同申请初始登记
D.应根据行政法上先申请先受理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