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规定,宁夏自治区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总体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护士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至少应完成25学分,在任期内远程医学教育Ⅰ、Ⅱ类学分不得超过规定学分的50%。所获Ⅰ、Ⅱ类学分按单位级别分类要求,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2.按单位级别分类要求
(1)自治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护士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17学分。
(2)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护士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19学分。
(3)县(市、区)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护士
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在乡镇卫生院执业的护士参加在职培训每年至少应完成20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4)护士休产假期间,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2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是指完成基础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进行的在职进修教育。其目的旨在使在职卫生人员不断学习同本专业有关的新知识、新技术,跟上医学科学的发展。因此,从教育的职能上看,它属于成人教育的范畴,是专业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完善。对已完成院校医学教育的卫生人员进行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和新技术的终身性的训练活动。目的是使卫生人员在整个专业生涯中不断更新知识,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适应医学科技、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部队卫勤保障和国防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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