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一、河北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1.医、技、药、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五年内至少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10学分。
2.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17学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至少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5学分。
二、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19学分。
三、县(市、区)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在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培训每年至少应完成20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四、其他
产假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2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继续教育学习形式: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网络远程教育
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
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医学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1.副高及正高级职称人员: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分,其中国家级项目I类学分不低于10分,省、市级项目I类学分不低于5分,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他项目II类学分不低于10分。
2.中级职称人员: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分,其中国家级项目I类学分不低于5分,省、市级项目I类学分不低于10分,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他项目II类学分不低于10分。
3.初级职称人员: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分,其中国家级项目I类学分不低于5分,省、市级项目I类学分不低于5分,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他项目II类学分不低于15分。
4.全年科内业务学习为II类学分10分。
5.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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