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在同一条街上经营餐馆,因张某的餐馆生意红火,引起李某的嫉妒。于是找到在该区税务局工作的好友赵某帮忙。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张某偷漏税款为由,对张某作出处罚,事后,张某不服,提起赔偿请求。试分析:(1)该案中,谁是赔偿义务人?(2)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损失后,可否对赵某行使追偿权?为什么?
(1)区税务局是赔偿义务机关。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张某偷漏税款为由,对张某作出处罚,属于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由其所在的区税务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区税务局可以向赵某行使追偿权。因赵某在违法行使职权时在主观上有为朋友出气的故意,区税务局在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的赵某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