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深圳华美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系列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税务人员2006年5月对该厂纳税检查中,在抽查部分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周转材料 20000
账户的对应关系显然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规定。通过检查原始凭证及“周转材料”账户,核实是企业在销售化妆品时,按扣除包装用盒(该包装盒实际上已构成产品的实体)成本后的售价记入销售收入,因而出现上面错误分录。经询问财务主管人员,了解其实情是,该厂当年化妆品销路不佳,为完成年度利润计划,厂领导授意财务人员将购进的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盒记入“周转材料”账户,生产领用时不记入生产成本,于销售时一次扣除。以此减少收入,少纳税款。经进一步检查,共查出上半年类似上述作法六笔,少记销售收入125000元。
在检查核对“产品成本计算表”与“库存商品”明细账时发现该厂将与护肤护发品成本接近,但使用材料不同的化妆品,记入“库存商品——护肤护发品”明细账内。经逐月审查结转生产成本的账务处理,共查出记入护肤护发品中的化妆品140000元(成本额)。顺着这一线索追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及消费税金计算单,核实企业已将上述记入护肤护发品的化妆品售出150000元,其中产品成本为100000元,并已按护肤护发品计算缴纳了消费税。
请根据以上案情分析:
(1)该化妆品公司是否存在偷逃消费税的行为。
(2)该化妆品公司应该如何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