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外打工。1999年3月4日乘车以达A市,次日在该市租一平房做小本生意。2000年10月份又因生意不好迁至B市做小本生意;2001年2月份经熟人介绍又来到C市打工至今(2001年10月)。甲的住所在应为()
A.甲的户籍所在地
B.A市
C.B市
D.C市
A.甲的户籍所在地
B.A市
C.B市
D.C市
第1题
A.该请求的诉讼时效是1年
B.该请求的诉讼时效是2年
C.该诉讼时效从5月1日开始计算
D.该诉讼时效从5月4日开始计算
第3题
A.4000元
B.7200元
C.1800元
D.9000元
第4题
A.64.9
B.65.2
C.64.7
D.59.7
第5题
A.64.9
B.65.2
C.64.7
D.59.7
第6题
A.64.9
B.65.2
C.64.7
D.59.7
第7题
第8题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的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其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第9题
A.甲镇
B.乙镇
C.县城
D.广州某区某街道
第10题
A.甲3月2日的行为属于要约撤回
B.乙3月4日的行为属于新要约
C.甲的要约已被撤销
D.甲乙之间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