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7年9月15日,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一套二手房出售给李某,售价50万元,李某在9月20日之前付清首付款45万元,张某在李某付清首付款当日将房屋交付给李某,余款在2008年2月1日之前付清,然后再办理过户。合同签订后,李某如约付清了首付款,张某将房屋也交付给了李某。因未到约定办理登记过户的时间,李某担心张某将房屋又卖给他人,看到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于是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07年11月1日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了身份证明、二手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申请等材料,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房屋登记机构收到李某的申请资料后,于同年11月6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是:“虽然《物权法》有对房屋预告登记的相关规定,但现行政策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没有对预告登记作出具体规定,故不予受理。”李某认为,《物权法》有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构成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的决,并要求判令登记机构依法受理预告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A.购买二手房
B.二手房抵押
C.购买商品房
D.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