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我所在的公司是集团性公司下面的控股的子公司,公司一名员工是2016年3月份入职,2017年3月份离职。该员工岗位为公司社区分店的收银员,该岗位人员流动性大,不好招聘人员。所以在2016年农历年年底她向她的直属领导财务经理口头提出离职,财务经理给该员工沟通的意见是招到合适的人员接替之后才可以离职,财务经理也只是口头上给人事部这边打了个招呼说需要人员补充。由于年底招聘工作不好做,人员没有到位,该员工也没有提出异议。2017年2月20日经过面试之后该店面收银人员确定,接替该员工工作,工作交接时间到2月份月底。该员工递交辞职报告以及交接等手续也是到2月底3月初了。该员工社会保险一直没有给她办理中断,因为人员不确定不知道她什么时间会离职,所以等人员确定之后她正式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办理暂停。现在她3月3号正式离职,3月份社保我们给她办理中断,3月份产生的社保费用由她个人全部承担(公司规定当月离职的人员必须出勤满20天公司才承担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保费用)。当时已经通知到她本人,她当时不同意,经过沟通之后她也签定了离职手续。现在该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求就是3月份的产生的那一部分社保费用,额度为1070元。之前没有处理过劳动争议仲裁,我们公司该如何应对?
答案
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