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杨某2015年11月3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该公司提交的,由杨某2015年11月29日签字确认的“转正申请表”显示,杨某的岗位为市场销售、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60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 7 000+提成,合同期限为两年,工作地点为成都,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调整工作地点等等项目均有约定。2016年12月5日,杨某领取工资6 883元。2016年1月10日,杨某领取工资6 300元。2016年2月22日,该公司将杨某辞退。杨某随后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未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你认为仲裁委会支持杨某的请求吗?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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