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2008年1月,林某入职广州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林某在该公司一干就是5年,期间该公司从未支付任何加班费,鉴于待遇还不错,林某一直没有提出申请加班费的要求,但一直保留证据。朋友告诉林某,公司如此做法是违法的,于是,林某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果后于 2012年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4年的加班费。在审理过程中,林某向仲裁委提交了加班的相关证据。该公司答辩认为林某主张 2010年以前的加班工资已经过了仲裁时效,请求驳回林某2010年以前的加班工资请求。那么,请问:该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林某的请求又能否得到支持呢?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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