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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是否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程某于2008年6月20日进某公司从事模具调试工作。2008年6月至11月,某公司分别支付程某月工资人民币2,000元,2008年12月支付1,871元。2008年底,某公司与程某签订高级调试工程薪酬保护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1、薪酬保护概念是指乙方(本案程某)的全年发放的实际工资和调试承包奖金总额不低于5万元,若两方面的实际收入超过此约定,保护薪酬协议自动失效;若低于此约定的部分由甲方(本案某公司)给予补足,个税自理,补足部分在次年的6月1日之前发放完毕。2、实际工资按含税计算,除日常出差补贴外,其它收入皆统计入内。3、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因违反纪律扣款,其数额应在保护薪酬中扣除。4、全年工作日=26*12-企业公假日,在甲方业务正常时由于乙方原因主动请假,除扣除其请假期间的工资外,其保护薪酬数亦按实际工作日和全年工作日比例核算。……5、此协议从09年元月1日起执行。……”2009年1月至7月,某公司共支付程某工资款12,443.70元。某公司未为程某缴纳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间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2009年9月27日,程某以某公司未与程某签订劳动合同、未为程某缴纳综合保险及克扣工资等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给某公司。2009年10月14日,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1、支付2009年1月至9月工资不足部分人民币25,059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 22元;3、支付2008年7月至2009年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足部分32,706元;4、支付拖欠工资及补偿金100%赔偿金30,481元;5、补缴2008年6月至2009年9月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裁决:1、某公司支付程某2009年1月至9月工资不足部分25,056.30元;2、某公司支付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21.40元;3、某公司支付程某2008年7月20日至12月双倍工资不足部分10,563.60元;4、某公司为程某缴纳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2,782.80元。5、对程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不支付2009年1月至9月工资不足部分人民币25,056.30元;2、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21.40元;3、不支付2008年7月20日至12月双倍工资不足部分10,563.60元。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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