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员工休完产假与前任公司解除合同。此时A公司因业务需要聘用该员工,然该员工要求暂时不由A公司缴纳社保,理由是她前任公司社保代缴单位反馈如在领到生育津贴前变更社保缴费单位,就领不到了。因此员工为了领取生育津贴,(据她所言)她个人自费委托该机构继续缴纳社保。A公司与该员工签订了两个月的兼职合同,待其拿到生育津贴再签全职合同。变更社保缴纳单位就领不到生育津贴?公司以此为由签订兼职合同有什么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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