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实际薪资的40%作为绩效,每月只发60%薪资作为当月工资,每月绩效累积到年终一并发放。但2015年却因为项目进度落后公司业绩不达标而开始实施扣绩效,但绩效考核方案仍未建立起来,公司最后决定统一扣20%的绩效,后面也说了,如果明年年中6月业绩好,就补发今年扣发的20%绩效。然后,2016年年初到4月的时候,陆续有几人辞职,任务完成是在6月份,公司确实按照之前说的,所有在职员工都补发了2015年扣发的绩效,但是,这里面却剔除了2016年6月以前离职的人,公司都未对离职员工的绩效有任何通知和说明。公司这样到底合不合法?这样的情况,离职人员该不该去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