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通知属于保护条款,但是否意味只要劳动者依法履行提前通知公司,不论公司是否同意,均可在到期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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