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曾某入职某公司,当前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止,工作岗位为北京地区销售经理,每月工资为11000元。2010年11月20日,曾某因病入院治疗,后经诊断为“焦虑抑郁症”,之后曾某一直请病假休医疗期,公司每月按北京最低工资的80%向曾某支付工资。2011年7月,该公司书面通知曾某的医疗期为9个月,并将于2011年8月20日届满,双方劳动关系也将于该日到期终止。曾某收到公司的医疗期终止通知书后多次与公司协商延长医疗期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随后,曾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对曾某做出的医疗期终止决定,认为自己的医疗期应为24个月,应顺延劳动合同至2012年11月20日,同时还就要求公司支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6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