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某工厂稽核EHS运行,经查核其工资时,发现保安是三班制,但保安节假日工资显示超出8小时部分才有三倍工资。这部分合理吗?参照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国假日按三倍工资计算,但参照综合计算工时,超出167小时部分,才算加班费。那么实质应该如何权衡,还是该工厂执行的计算方法是合理符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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