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录用人员的教育、培训费用,“应当”由企业来承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等一般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如果企业以约定的形式将培训费用转嫁给劳动者,因双方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可见,准备录用人员的教育、培训费用,“应当”由企业来承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等一般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如果企业以约定的形式将培训费用转嫁给劳动者,因双方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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