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号)第四条、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根据原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33号)第二条的规定,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以职工本人病休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三、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提示】本解答系行家的个人知识、经验和理解,平台不保证其正确性,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