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底,小卢所在的加工厂收到了一个重要客户的订单,为了能保证订单任务得以顺利交付,加工厂要求小卢所在的部门从即日起开始加班,并承诺会给每个加班的员工放假休息。为了完成工作,小卢从九月底开始天天晚上加班到10点多回家,且整个国庆的七天长假他也天天都在单位加班,终于在"十一 ”长假后完成了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领导也遵守承诺给小卢放了三天的假休息。等到十月份的工资发下来后,小卢发现工厂并没有给自己支付加班工资,于是找到领导问个究竟。领导解释说已经给小卢放了三天的假作为补休,因此不再支付加班工资了。小卢产生了疑虑,业这样的操作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