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A正在休产假,每月固定工资5K,公司社保缴费统一按3368元基数缴费。根据本地政策,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需在员工休完产假后将资料交给公司,由公司代为申请,津贴发到公司账户。因公司之前有过生育后产假休完就离职的情况,且产假期间已全额发放工资。因担心员工休完产假后工资也领完了,不配合领取生育津贴(就是休完产假就要立即离职,如果公司不同意就不配合报销生育津贴,就直接不来上班了)。工资一般由底薪+津贴+绩效组成。是否可以在产假期间只发底薪,待生育报销后补齐差额,这样做是否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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