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何理解“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享受带薪年假”的规定?是指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还是员工在不同单位之间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还是只要员工曾经有个一段工作是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新单位就必须给予带薪年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另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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