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度,在确保员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平均周、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符的情况下,每天的工作时间可以达到12小时吗?
根据《劳动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应做到: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应和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确定合理的工作和休息办法。2、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三级以下的岗位,单位应和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确定合理的加班时间和休息安排,且月度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季度不超过10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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