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2004年6月成为某酒店员工,与该酒店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2004年 8月,未婚的贾某发现自己怀孕了,经慎重考虑她打算生下这个孩子。2004年,贾某向酒店申请产假时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认为她从未交过生育保险费,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认为贾某未婚先孕,不符合酒店关于生育女职工可以获得1200元的生育津贴包干制度规定。因此贾某被告知,可以休产假,但产假期间酒店将不支付工资,也不能享受任何与生育相关的待遇。贾某不服,将该酒店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该酒店支付其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及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