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在上海的分公司注销,不再开展经营活动,要遣散员工。其中有1名女职工在本公司工作了1年,现已怀孕一个月,公司按照她工资标准的2倍给于补偿是否合法?
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企业都不得与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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