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于2008年3月24日与上海一家派遣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24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派遣公司安排吴某至用工单位上海的一家机械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助理。2009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吴某被告知不需要再去机械公司工作了。机械公司认为,作为用工单位,招聘人员用工岗位的期限是一年,吴某当时明知并自愿签约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派遣公司因合同期限届满,按正常程序与吴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违法之处。2009年4月23日吴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派遣公司、机械公司支付赔偿金等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限期内未审结,吴某遂于2009年7月16日以相同理由诉至法院。吴某的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