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医药公司库房的装卸工,在装卸药品时被叉车工开的叉车叉伤。医疗终结,鉴定为七级伤残。根据我的身体状况,厂方决定和我继续履行合同,安排早晚清扫各车间厕所,午间看厂区大门。我对这份厂方安排的起早贪晚的“不体面”工作并不满意,决定与单位解除劳动,另外去寻找自己满意的工作。为此厂方提出,我可以走,但我不服从厂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而辞职,厂方决定不再发给我就业补助金。厂方这样做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题目的描述,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该员工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提示】本解答系行家的个人知识、经验和理解,平台不保证其正确性,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