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袁于2019年12月5日前往某公司应聘,经过两轮的面试之后,12月15日公司向小袁发送《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上面载明员工姓名、部门、职位、录用条件、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转正工资、社会保险等内容。同日,小袁签收《录用通知书》回执,并在回执上写明:“本人确认收到电子公司录用通知书, 自愿接受录用通知书上提供的职位,同时对录用通知书各项条款意思理解清楚且无异议。2020年1月1日,小袁正式入职。同年12月8日,小袁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于次日办理完毕各项离职手续。随后,小袁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在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辩称:公司发放的《录用通知书》不仅含有录用的意思表示,还就劳动报酬、工作岗位、试用期、社会保险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有申请人签字的回执,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具备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应认定为双方签订了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