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保是按照武汉最低的基数买的 ,申报系统的工资是3000 ,所以生育津贴会按照这个基数发 。公司决定产假期间先每个月发基础工资1750 ,到时候申请的津贴下来之后再把津贴中多余基本工资的部分补给员工,但是员工想要公司在产假期间给他发实际工资(6000左右)。请问该如何处理,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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