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是深圳某公司的员工,2012年4月,宋某有4次上班迟到35-45分钟的情况(因为发生了交通堵塞)。
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法制定并已依法公示)规定:员工每次上班迟到30分钟的,视为旷工半天。旷工一天的,扣3倍工资。据此,该公司支付宋某3月工资的时候扣了6天的工资(支付的剩余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宋某不服,认为:自己是4次迟到半个小时以上,就算是同意扣钱,也应该是扣两天的,绝对不能是6天。由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返还克扣的6天工资。对此,你怎么看?
恭喜您 ! 购买会员成功
账 号
密 码
查看问答
温馨提示:请截图保存您的账户信息,以方便日后登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