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农村养猪污染问题的处理权责?
关于农村养猪污染问题投诉,是否属于农业和农村管理局的职责范围?农业和农村管理局属下的畜牧股(室)是否有权界定禁养区或非禁养区?
关于农村养猪污染问题的处理权责:
1.养殖污染问题投诉应该是县级生态环境部分的职责范围,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因此发现有污染问题应向当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投诉。
2.畜牧股(室)没有权利界定禁养区或非禁养区,理由: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第6.4条规定:各地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级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因此禁养区的划定工作是人民政府负责。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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