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时纳税。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由以上规定可知:如果属于生产啤酒的厂家将啤酒赞助给其他企业的,则应在移送使用时确认消费税;如果属于非啤酒生产企业将购入的啤酒用于赞助的,无需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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