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会计制度》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因此,如果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购入的大批量的党史学习资料,专门用于学习、查阅、管理和保存的,可以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如果属于因暂时性需要购入的零散党史学习资料,可以直接计入“业务活动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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