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的商业用地未开发由于政府规划改为教育用地,被政府收储,能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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