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到的政府返还款是否要冲减土地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根据上述规定,安徽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到的政府返还款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提示】本解答系行家的个人知识、经验和理解,平台不保证其正确性,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