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汇兑收益是在“财务费用”核算还是在“营业外收入”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臵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依据上述规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汇兑收益是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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