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由此可知:行政机关并不属于上述所称的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般都是给行政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只开名称不开税号。如果特殊的行政单位可以接收增值税专票用于抵扣的,则对于专票部分应当开具完整的名称和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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