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相应条件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
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提示】本解答系行家的个人知识、经验和理解,平台不保证其正确性,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