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登记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本区域有固定居住场所。
注:
1)长治市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域。
2)重点管理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
2、单位: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实行圈养;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在公共写字楼、居民小区以外。
二、养犬实行免疫制度
1、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畜牧兽医部门确定的免疫点实施狂犬病等免疫接种,并取得免疫证明
2、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3、禁止无资质的机构和个人为犬只实施狂犬病等免疫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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