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章 投放、收运、处理责任和规范
第十六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宾馆、饭店、餐馆等餐饮经营者及提供集体供餐食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应当落实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工作责任,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并交由餐厨垃圾特许经营企业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和收费办法,纳入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体系。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投放管理责任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餐厨垃圾产生者负责。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根据餐厨垃圾产生量,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清洁;
(二)组织责任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集工作;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和规范,合理确定餐厨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三)对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餐厨垃圾的人员进行劝阻、教育;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单位收运、处理,并与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协议明确收运时间、地点、频次、数量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餐厨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责任的,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者以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二)将餐厨垃圾交给特许经营和依法确定的单位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处理;
(三)不按分类规定投放餐厨垃圾或者在餐厨垃圾中混入纸巾、包装袋、牙签、一次性餐厨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不属于餐厨垃圾的其他垃圾;
(四)向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向河道、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倾倒餐厨垃圾;
(五)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第十九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特许经营的企业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范提供收运服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收运协议,以及规定的时间、频次及时收运服务区域内的餐厨垃圾,并保持收运车辆、收集容器和作业环境整洁;
(二)将餐厨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所,不得擅自改变处理场所;
(三)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餐厨垃圾以及滴漏污水,不得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四)未经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五)用于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六)配备相应数量的专用全密闭收运车辆、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收运车辆具有自动装卸、防臭味扩散和计量功能,并按照要求安装使用必要的定位系统和监控设备。运输设备和收集容器应当具有统一标识,整洁完好;
(七)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台账制度,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报告餐厨垃圾的来源、去向、数量等情况;
(八)制定设施故障、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范。
第二十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特许经营的企业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范提供处理服务:
(一)餐厨垃圾处理应当采用成熟的、稳定的、自动化程度高的工艺、技术及设备,提高资源化利用程度;
(二)根据接收餐厨垃圾的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四)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并具备相应的污染和安全控制措施;
(五)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六)建立餐厨垃圾处理台账制度,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前向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等情况;
(七)未经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八)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计量、视频监控、污染物在线监测等设备;
(九)制定设施故障、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范。
第二十一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在收运服务过程中,发现餐厨垃圾产生者或者收运单位所交付的餐厨垃圾有混入其他垃圾等未进行分类情况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机构或者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2022年8月26日起施行。
素材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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