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双日期属于虚假标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行政处分及民事赔偿。
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内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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