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以及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认定要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工”(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中最核心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必要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辅助证明工作原因,起补充的作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认定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提示】本解答系行家的个人知识、经验和理解,平台不保证其正确性,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