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在试用期中,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提示】本解答系行家的个人知识、经验和理解,平台不保证其正确性,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