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顾问公司A公司负责人张三在2017年1月9日至2018年5月21日其间,先买入8只股票,后利用A公司名义
投资顾问公司A公司负责人张三在2017年1月9日至2018年5月21日其间,先买入8只股票,后利用A公司名义通过国内知名门户网站对外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相关股票,通过上述方式,张三共计获利人民币1亿余元。经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张三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相关8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对于张三上述行为的性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三的上述行为是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B.张三的上述行为可能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C.张三的上述行为是“抢帽子操纵”
D.张三的上述行为是“幌骗操纵”
提问人:匿名网友
2023-01-29
标签:
行家解答
回答时间:2023-01-29
彭老师
助理会计师,从事多年企业财务工作。擅长企业账务处理,熟悉税务申报的具体操作、财务经营管理数据的指标分析。有多年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经验,明晰审计流程,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审计经验、国有开发投资企业债券发行成功的经验,涉及制造业、新媒体以及新能源等多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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