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概括来说,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除先行协商外,可以申请劳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作为诉讼的一个前置程序,未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以上两种情况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类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用人单位一方不服的,需要先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后,才可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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