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因此,不论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关系是否已转移至本单位,用人单位均应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在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提示】本解答系行家的个人知识、经验和理解,平台不保证其正确性,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