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诺不及时如果是迟延承诺一般不再有效,属于新要约,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一般是有效的,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除外。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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