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因此,若女性劳动者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女性劳动者本人自愿辞职或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无论其是否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理由,都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确有证据证明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则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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